时间:2020-08-20
关于第6384598号“碧欧思BIOUS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01号
申请人:中江雅仕嘉家具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84598号“碧欧思BIOU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6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申请人取得商标所有权后,由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公司共同使用。复审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注册证;
3、申请人产品图片、宣传册;
4、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照片;
5、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税务缴纳证明;
6、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7、授权书;
8、销售出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且其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商品为木桶、足浴粉等,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元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企业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大量使用复审商标,且大量生产和销售了复审商标产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至3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雅仕嘉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仅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商标授权使用关系以及复审商标的注册情况。证据3、4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虽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缴税情况,但无法证明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所获荣誉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所显示的商品为木桶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8出货单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或原撤销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