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033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98号
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向天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03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862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得的荣誉、2016-2018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数据、市场推广宣传使用证据、合同、发票、作品登记证、2019半年度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视觉效果较为接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的工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