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41019号“花果果昔 FLOWER&FRUIT
SMOOTH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86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1019号“花果果昔 FLOWER&FRUIT SMOOTH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4328号“花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与申请人主要3002、3013群组商品不构成类似。第二,申请商标与第16526275号“花菓菓”商标、第23252996号“花果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固有名词,也并非行业通用词汇,不会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冰淇淋;冰淇淋凝结剂;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加入饮料用的)冰块;蜜红豆刨冰;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混合粉;沙冰;水果冰;食物防腐盐;啤酒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为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花果果昔FLOWER&FRUIT SMOOTHI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花果果昔FLOWER&FRUIT SMOOTHIE”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