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440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85号 -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744013号“花果优酪乳 FLOWER&FRUIT

    SMOOTH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85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4013号“花果优酪乳 FLOWER&FRUIT SMOOTH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14531号“花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二,第11413813号“果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商品与申请人主要0502群组商品不构成类似。第三,申请商标与第19775799号“花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固有名词,也并非行业通用词汇,不会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果催熟用激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花果优酪乳FLOWER&FRUIT SMOOTHI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花果优酪乳FLOWER&FRUIT SMOOTHIE”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物饮料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