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8245254号“STR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90号

       

      申请人:斯道姆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唐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18245254号“STR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93273号“ST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保龄球鞋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由字母“STRM”及图形构成,其中文字与引证商标“STORM”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龄球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雨衣、戏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龄球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服装、游泳衣、雨衣、戏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