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Mi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07314号“米兰Mi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18号

       

      申请人:许善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314号“米兰M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0770364号商标、第35101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5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3031086号“米兰MiLan及图”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米兰”意指花卉植物米兰,并非外国地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识别文字由“米兰”及对应拼音“MiLan”构成,“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该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