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498883号“龙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62号
申请人:龙脉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8883号“龙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55321A号“龙脉书法艺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1117号“龙脉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68327号“龙脉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85532号“龙脉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28347号“龙脉世家顾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第1215991号“龙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满未续展,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龙脉”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显著部分“龙脉”、引证商标二的中文显著部分“龙脉”、引证商标五“龙脉传奇”、引证商标六“龙脉汇”在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动物园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驯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辅导(培训)、教育、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教育、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