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香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40473号“四季香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60号

       

      申请人:容晓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0473号“四季香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5937号“四季香 FSEA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67610号“四季香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974号“四季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于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四季香颂”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显著部分“四季香”、引证商标三的中文显著部分“四季香”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类芳香疗法用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香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