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61662号“谷麦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17号
申请人:大庆市恒基永泰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1662号“谷麦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58922号“谷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获准注册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现在“咖啡”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甜食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