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711279号“KING SANDAL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波拉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牧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11279号“KING SANDAL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21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游泳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关于“拼多多网站”的公证书原件;
2、淘宝店铺截图;
3、全球速卖通网站入驻信息;
4、自有网站网页及商品图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效,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在第25类“游泳衣;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游泳衣;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之后,于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9月6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证书公正的内容是“拼多多商家后台”,并非消费者可以访问的内容,不能证明该网站上后台记录的真实性,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均为网络证据,证明力度较弱,且证据2、3、4均未体现本案被申请人作为主体使用复审商标,同时,证据2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属自制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在无销售发票及网络产品销售信息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游泳衣;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