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660339号“花生堂 PEANUTS TOW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22号
申请人:武汉皮纳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0339号“花生堂 PEANUTS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9124号“花生漫画公司”商标、第29946503号“花生金服”商标、第17709360号“金花生”商标、第28885146号“花生定制”商标、第30442441号“花生及图”商标、第8718956号图形商标、第32846121号“花生小店”商标、第33163059号“花生好车车服”商标、第33165684号“花生车服”商标、第33168957号“花生好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公司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九、十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花生堂”,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外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