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忆园 智慧校园云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19727号“童忆园 智慧校园云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17号

       

      申请人:河南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9727号“童忆园 智慧校园云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6080号“童忆”商标、第28491665号“童忆”商标、第17743134号“北鼻酷及图”商标、第18756815号“长草颜团子及图”商标、第30078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童忆园”,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童忆”,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摄影”外的“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