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460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13号 - 申请人:浙江扬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460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13号

       

      申请人:浙江扬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6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9766号“决策菁英及图”商标、第32993970号图形商标、第15512813号图形商标、第17181568号图形商标、第19493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