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328588号“N多寿司 NDUOSU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62号
申请人:无锡爱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8588号“N多寿司 NDUO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3740号“N多时尚寿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3423号“恩多 N-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95157号“火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多数商标均含有“寿司”,且均在“寿司”以外的商品上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N多寿司”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N多寿司”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广告宣传合同、加盟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茶叶代用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寿司、粽子、盒饭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火烧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均为“N多”;申请商标显著文字“N多”与引证商标二“恩多 N-DUO”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图形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茶;粽子;寿司;冰淇淋;盒饭;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咖啡;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寿司”,其指定使用在“寿司”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