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864号“BEA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00号
申请人:BEAB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864号“BE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7314号“Be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