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efits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07612号“benefitsk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99号

       

      申请人:班尼费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7612号“benefit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取得注册。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汉英大词典》关于“bene”、“fit”、“skin”、“benefit”的释义、申请商标其他国家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benefitskin”可译为“有利于皮肤”,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