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976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52号 - 申请人:李增勇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6976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52号

       

      申请人:李增勇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7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6782号图形商标、第37204196号图形商标、第31606758号图形商标、第36105415号“OU WU及图”商标、第32769291号图形商标、第12367342号图形商标、第10630764号图形商标、第21066326号“JIM LYNGVILD及图”商标、第24705474号“DIRECTOR BEE及图”商标、第25512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