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054294号“义兴张 YIXINGZHANG.CO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53号
申请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欢庆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6054294号“义兴张 YIXINGZHANG.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义兴张”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祖辈独创的品牌,也是申请人所在地滑县名特产道口烧鸡的代表性品牌之一。“义兴张”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及推广,在河南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义兴张”的在先商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008号“义兴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关联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对在烧鸡食品领域内极富盛名的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显然是明知或应知的,其摹仿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1、《河南省政协第一届第二次会议汇刊》、《河南省文史资料》《滑县志》中关于“义兴张”的历史渊源等;2、“义兴张烧鸡铺”老招牌、老店遗址照片及2010年县政府公布的“道口义兴张老铺”;3、滑县政协、滑县统战部、滑县烧鸡协会出具的关于张存友为道口“义兴张”第八代传承人的证明、河南省文化厅颁布的传承人证书及河南省商业厅授予的职称证书;4、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引证商标转让证明及档案;5、申请人被认证为“中华老字号”的证书;6、申请人参与招待中央领导及外宾的证明;7、“义兴张”烧鸡软包装生产工艺相关文件;8、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9、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9类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1981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在第29类烧鸡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2月28日。至本案审理时,经续展、转让等程序,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经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颁发其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1999年6月25日,其名称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友。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以证明张炳为道口“义兴张”烧鸡的创始人,张存友为张炳的第八代传承人。
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显示1992年、2008年申请人的“义兴张”商标分别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在烧鸡商品上已为河南省相关公众所熟知。
6、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其中在第16类、第29类、第3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包括“义兴张”、“道口祥记义兴张”、“道口张炳及图”及与“义兴张”文字相对应的拼音“YIXINGZHANG”等商标,上述商标大部分已被提起异议,第23560849号“道口祥记义兴张”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1736号不予注册决定在与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相类似的“肉、鸡肉、酱肉、牛肉、家禽(非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义兴张”商号权;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义兴张”,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义兴张”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述代理代表关系,或其他业务往关系等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4表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存友为道口“义兴张”烧鸡创始人张炳的第八代传承人,早于1958年的《滑县志》中就有所记载,1987年《滑县志》中将道口“义兴张”烧鸡列为该地特产,由我局查明的事实5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多年“义兴张”烧鸡就已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河南省滑县,对上述情形理应知晓,依据我局查明事实6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不仅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义兴张”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还反复围绕“义兴张”、“张炳”等与之相同或相近的中文、拼音、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谓正当、合理。对此,被申请人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