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12075号“天之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90号

       

      申请人:赵斌苹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2075号“天之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04482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