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053750号“ALMETTI CAF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06号
申请人:卡奇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3750号“ALMETTI CAF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第950047号商标、第6718745号商标、第17826602号商标、第125570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关单、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