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565号“University of
Creativ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18号
申请人:HAKUHODO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565号“University of Creativ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及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University”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