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615876号“大自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54号
申请人:丁怀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龙盘西路号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2615876号“大自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74264号“完美大自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天然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大自然”与引证商标“完美大自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