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795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67号 -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79578号“益 SH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67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9578号“益 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只要指定第32类3202群组商品,因此,第5825776号“益益”商标、第21791987号“大益”商标、第33722009号“大益TAE TEA及图”商标、第3628259号“SHOW”商标、第32116971号“SH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六、七、十、十一)均与上述群组不构成近似。其次,第34393351号“益知己YI ZH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第7990886号“益 益普号YIPU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续展过期,不应作为在先权利存在。第三,申请商标与第4580002号“大益”商标、第6575174号“U益”商标、第10518337号“益益”商标、第3150455号“Sh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已并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十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见1665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称只要指定3202群组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称只要3202群组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十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果昔;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米制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软饮料;能量饮料;绿豆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牛奶替代品);豆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益show及图”,该商标虽经过设计,但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