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茶穿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300639号“绿茶穿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19号

       

      申请人: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增刚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2300639号“绿茶穿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绿茶”是申请人在餐饮服务上持续使用10多年的商号,“绿茶餐厅GREEN TEA”、“绿茶”是申请人60多家直营餐厅共同使用在43类餐饮服务上的已注册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883640号“绿茶餐厅Green Tea”商标、第15275989号“绿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多次在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以“绿茶”为关键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版权登记证;部分合作协议;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厅”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绿茶穿越”与申请人商号“绿茶”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绿茶”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