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05106号“赣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79号
申请人:江西赣江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106号“赣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5535号商标、第3042276号商标、第16451785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