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52567号“食 DINGZHONG MADE
FOO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25号
申请人:湛江市鼎众造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2567号“食 DINGZHONG MADE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8556670号“食都文化 食”商标、第8814677号“食 SZH”商标、第33629316号“食代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显著性、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5019427号“食 人良食 REN LIANG SHI”商标、第35094233号“食”商标、第36011188号“碧珎坊 食 P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