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声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091561号“荟声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42号

       

      申请人:威索尼可声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1561号“荟声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设计,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