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678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54号
申请人:叶丽香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7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399号“木木双木牌Shuang Mu”商标、第6897665号“木木MuMunutscandiedfruit及图”商标、第19571910号“木木猴MU MU MONKEY”商标、第20193315号“木木牌”商标、第30501976号“木木老师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经营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