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122868号“尚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61号

       

      申请人:李同占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2868号“尚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3116号“诗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尚诗”构成,与引证商标“诗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奖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