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9980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60号 - 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399809号“恒源利 HENGYUAN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60号

       

      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9809号“恒源利 HENGYUAN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7146号“恒元利国际 HENRY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72790号“恒源达利 HENGYUAND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1487号“恒利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58944号“恒利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复印机出租、会计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恒源利 HENGYUANL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中文“恒元利”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中文“恒源利”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恒源达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文“恒源利”与引证商标三、四“恒利源”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