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438455号“華大HUA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292号
申请人:福建华大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38455号“華大HU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1568号“华大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13522号“华大伺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上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荣誉证书、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加工机、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烟草加工机、压缩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