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99666号“蜜山龙稻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41号
申请人:密山市谷丰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九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9666号“蜜山龙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949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3593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50693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45136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83143号“健JK康 稻花香 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18637号“珍品味 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第29548188号“草原金谷 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八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蜜山龙稻花香”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识别部分“稻花香”,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调味品;豆包;食用淀粉;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醋;八宝饭;蜂蜜;食用淀粉产品;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