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174722号“飞格舒 Fikszo HOME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51号
申请人:上海飞格舒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4722号“飞格舒 Fikszo HOME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7132号“飞格舒 FeiGe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7236592号“Fiks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