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猴xiuxian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596023号“休闲猴xiuxianh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01号

       

      申请人:任丽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6023号“休闲猴xiuxian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6395号商标、第10065574号商标、第19292144商标、第8134094号商标、第714185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