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91658号“酷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22号
申请人:厦门快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1658号“酷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09834号“挖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申请人也对其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与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吊销,但其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并且,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酷挖”,该商标从右向左读时为“挖酷”,鉴于中国人有从右向左读的习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