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112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08号
申请人:弗斯乔斯配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68306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1676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3002号“绿野山田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