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34478号“嘉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02号
申请人:杭州浙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和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4478号“嘉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6788号“嘉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22224号“嘉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22220号“嘉悦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93924号“嘉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91826号“嘉悦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16457号“嘉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249272号“嘉悦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在医疗保健、休养所、健康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该部分驳回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嘉悦”,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第44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嘉悦”,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