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227350号“亞細亞田.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03号
申请人:亚细亚休闲食品(南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美鹭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7350号“亞細亞田.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348号“亚细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2568号“亚细亚 S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3536号“亚细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亚细亚”,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