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761945号“Natural Beauty
Sou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99号
申请人:冯瑞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1945号“Natural Beauty 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在其他类别已通过初审,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8062号“natural beauty”商标、第35219136号“大自然•鼎晖NATURAL BEAUTY及图”商标、第8507496号“草本天绮Natural Beauty”商标、第1379835号“NATURAL BEAU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Natural Beauty Source”,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