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P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452536号“小P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56号

       

      申请人:李增考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2536号“小P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