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827765号“诸葛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59号

       

      申请人:诸葛财税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7765号“诸葛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涉及“商标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等服务, 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