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176791号“零级净化
Zero-gradepurifi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339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零级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贤九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6791号“零级净化 Zero-gradepurif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特点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分商品来源。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零级净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