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489941号“青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1137号重审第0000000951号
申请人: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1137号《关于第33489941号“青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5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4923号“青米CYAN R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2868号“青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