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227019号“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9345号重审第0000000949号

       

      申请人:广州雅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惠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9345号《关于第32227019号“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4591号“攸嘉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