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少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7000606号“水少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1296号重审第0000000926号

       

      申请人:贵州盟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1296号《关于第27000606号“水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65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9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水少爷”构成,虽“少爷”是对旧社会富家子弟的通称,但是“水少爷”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水少爷”指定使用在茶具(餐具)等商品上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