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橋牌PEARL RIVER B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7449556号“珠江橋牌PEARL RIVER

    B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7119号重审第0000000959号

       

      申请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7119号《关于第27449556号“珠江橋牌PEARL RIVER B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3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93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730758号“珠江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生效判决被撤销,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38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