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618152号“調心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9546号重审第0000000957号
申请人:北京调心堂中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9546号《关于第26618152号“調心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7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20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调心堂”,其本身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公众一般不会将其认知为调节心脏或对心脏有治疗功效的含义。诉争商标标志使用在药茶、护肤药剂、药物饮料、药皂、原材料、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按照公众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不容易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