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509164号“代物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4140号重审第0000000927号
申请人:西安炎黄融通企业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4140号《关于第26509164号“代物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6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6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是纯文字商标,属于臆造词,其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通过该标志立即想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而是需要发挥想象和联想才能将申请商标与商品的特点联系起来。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代物码”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