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6250684号“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1336号重审第0000000953号
申请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1336号《关于第26250684号“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9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4999006号“不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10290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