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7939281号“圣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70号

       

      申请人:山东妙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第17939281号“圣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28871号“圣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圣养”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且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的相关设计图片;
      2、公司厂房图片和宣传图片及发货单据;
      3、申请人申请的外观专利和版权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康烯圣养”、“圣养”、“神衣圣养”等“圣养”系列商标90余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核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难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圣养”商标使用于肉、蛋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结合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其有条件知晓申请人“圣养”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圣养”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此外,本案中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康烯圣养”、“圣养”、“神衣圣养”等“圣养”系列商标90余件,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亦未对此有合理说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3月18日